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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作为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资料、实施情况、决策程序等的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创新中心项目的议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使用超募资金5,784.96万元人民币投资创新中心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 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5,784.96万元人民币投资创新中心项目。(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刘 华(签字)余玉苗(签字)吴友宇(签字)                         日期: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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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联特科技: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